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办理程序
一、 所需材料
1、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5、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与其他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的公共聚集场所,还应提交与其他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
8、对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9、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二、申办程序
1、 申办单位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当事人应当到相应365消防服务中心领取或从本网站下载并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加盖单位印章(筹建中无印章的,应由投资者签章)。
2、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使用、开业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在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
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5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