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申请后许可]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在施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相关申请。没有当事人申请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请,以建设单位为申请人。个人投资的建设工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申请人。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以经营公众聚集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申请人。
[委托申请]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提出申请,代理人凭申请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
[申请材料]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相应的申报表,并按照本编有关章节要求附送其他相关资料,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人应当在申报表上盖章或者签字。
表明申请人和代理人身份的书证原件或者其他应当归还持有人的申请材料,受理人员应当在审查原件后保存复印件。
申请人填制或者制作的申请材料,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主要负责人签名。
[责令和恢复的申报]因未经许可擅自施工、使用、开业而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在被处罚后准备恢复施工、使用、营业的,按照本编有关规定办理。
[形式审查与受理]受理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属于本部门管辖。
[补正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补正的,经补正后应当予以受理。
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又不能当场补正的,受理人员应当填发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应当填发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决定予以受理。
[不予受理1]申请不属于消防行政许可范围或者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不予受理;但属于其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受理人员应当告知其有权管辖的部门和申请途径,必要时,可以代为受理。
[不予受理2]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受理人员发现申请材料中的官方文件与官方信息不一致的,应当立即查询、核实,确定申请材料错误的,应当不予受理;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公文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前款规定的官方文件,包括许可证件、法律文书、身份证明等。
[不予受理3]申请人有下述不良记录,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被限制再次提出申请的,对新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意图骗取消防行政许可,未被受理或者未被许可后1年内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在3年内再次提出消防行政许可申请的。
市、县(市、区)公安消防消防部门应当对骗取和意图骗取消防行政许可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建立申请人不良记录档案,并通报受理机构和负责实质审查的机构。
[受理文书]受理人员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填发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于3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受理人员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填发消防业务受理凭证,并于次日前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送负责实质审查的机构。
[实质审查解释]本规范所称负责实质审查的机构,是指负责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的下列机构:
(一)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
(二)市公安消防部门内设的专业科室;未设专业科室的,为防火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