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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许可的许可条件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2日 信息来源:消防365服务网

    [消防设计审核许可条件]经审核认为消防设计合格,作出同意的许可决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消防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有关申报表的内容与工程实际情况相一致;
    (二)消防设计的内容完整,并完全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专门技术规定的要求。
    [消防验收合格条件]综合评定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
    (二)各类防火、防烟分隔、防火封堵及其与消防有关的设施基本安装完毕,消防水源、电源已接通,并能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三)建设工程的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的。
    不能满足前款任何一项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
    [消防安全检查同意决定]经核查,消防安全检查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作出同意开业、使用或者举办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具体;
    (二)申请人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责任划分、应急预案、教育培训和其他消防安全措施明确、可行;
    (二)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和性能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
    申请材料非实质内容有瑕疵的,不影响作出同意的许可决定。
 
烟台市公安局消防分局、烟台市消防协会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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