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范围
当事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所需资料
《火灾事故认定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物证等。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2、复核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二)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三)已经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的;
(四)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的;
(五)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相关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
3、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
4、根据对当事人的申请、所提交的材料、物证等,复核机构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变动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作出复核结论,并在七日内送达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
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
四、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